解读细化工伤新规:合理成关键

2014-08-21 12:22来源:51网综合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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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 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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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何为公伤?

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中国新闻网 记者 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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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新规细化工伤认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央广网财经北京8月2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这就意味着一位员工下班回家路上去卖菜,在卖菜途中出了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解释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吐槽。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和拥护,认为顺道买菜为合理时间,法律应该有这样人性化的规定。但也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规定听起来很人性化,但是范围似乎不太好界定,比如买菜算工伤,回家路上顺道见个朋友,看个电影算不算呢,实际操作中要认定起来恐怕有难度。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这些很细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真正出现这些情况时,认定起来会变得容易呢?我们认为,最高法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出台了工伤认定的细则是好事,体现了人性化,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种种认定难题,下一步应该出台更加系统更加详尽的规定以保证今天的细则得以真正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样的规定细化是好事,使得工伤认定机构在认定时有了更具体的依据。

姜颖: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源自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修改之后,把过去的“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改成了现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害”,把它认定为工伤。这次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和这几年我们的工伤事故比较多,工伤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把它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我觉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当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认定机构更加具体的认定工伤。

另外,姜颖认为,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看,全球都在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也面临新的问题,比如到底怎么认定为合理,还需要更加系统细化的规定。

姜颖: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来讲,实际上各个国家都是在逐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便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把工伤认定具体化是好的,关键在于谁来认定怎么样才是合理的。

关于最高法出新规细化工伤认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对此做详细解读。

经济之声:我们刚才采访的评论员姜颖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都是一个趋势。很多网友也表示,规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很人性化,是一种进步。对于这个规定,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您怎么评价?

岳运生:专业人士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的,为什么呢?因为关于工伤认定,这些年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相对原则,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而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对“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很多裁判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同样的情形,可能在A法院被认定为工伤,在B法院没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最高法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使得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次出台这个解释,无疑就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把一些常见的情况,能够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把它规定下来,这就使得不会出现同一情况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了,对于我们专业人士来讲,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出台的。

经济之声:说“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释相关规定时举的例子,也有网友质疑,我下班回家途中路过商场,逛逛买点别的东西算不算呢?我看场电影算不算呢?这就涉及规定中所提到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到底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实施中好执行吗?

岳运生:倒也不是不好执行,相比较而言,以前的规定更需要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细节都面面俱到,更多的时候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具体案件,要由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区别对待。

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因为我们都知道,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为了生活所需,偶尔买个菜,这是很常见的,而且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比如说下班之后会会朋友,或者看场电影,一般情况下,如果我做法官,我就会觉得这可能不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因为我们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看电影,它不是生活的必需。所以赵大光庭长就举了一个相对来说好理解的例子,让大家的知道,什么样的情况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时间和线路,这样的情况出了意外,可以属于工伤范围;但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那就不属于工伤范围了,这样更容易让大家理解。

经济之声:人性化的规定出台之后,还需要哪些配套规定来保证认定工作有依据?

岳运生:我觉得目前这样一个解释已经很细化了,我们不能指望把生活中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细化,有的时候我们得依赖于法官,法官凭着自己内心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出合适的裁判。不可能把所有的环节都用硬梆梆的文字规定出来,有的时候还需要我们的法官来做具体的适用性的工作。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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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最高法出台工伤新规 9月1日起施行

北京晨报 (记者 何欣)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场所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

(含早一点或晚一点)

工作地

合理路线(含顺路)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其他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处理

获赔不碍工伤认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社保机构支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保机构不得拒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工作单位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指派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权威解读

下班顺路买菜

属于合理路线

对于《规定》中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相应的解释。赵大光表示,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上下班途中”,但在生活当中却可能有多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同案不同判。

赵大光告诉记者,所谓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但应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赵大光随后又举了个例子对“合理路线”进行了解释:“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需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认为,理解“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律师说法

下班顺路接孩子

应算合理路线

昨天下午,记者就《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贾宝军,贾律师有着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

贾宝军告诉记者,《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空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可以避免执行中的僵化。“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贾宝军表示,在《规定》发布之初,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由此可以推断,‘下班顺路接孩子’,应该也算在‘合理路线’内”,贾宝军说,此外,按照惯例,最高法今后也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贾宝军告诉记者,尽管我国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标准,《规定》的适用上,除了2014年9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肯定适用《规定》外,9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但9月1日后才产生争议并引发仲裁及诉讼,也应当适用《规定》,不过贾宝军也表示,是否适用最终还要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51网综合中国新闻网、中国广播网、北京晨报等媒体)

编辑:ZX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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