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并对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精简整合。(3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各地驻京办、驻省办有很长的历史,曾经是地方进省赴京的后勤基地,在计划经济审批高度集中以及当时物质条件有限、交通也不便利的特殊时期,不乏其合理性。但随着各种服务的社会化,其具有的后勤功能已经弱化,地方进省赴京工作所需要的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商业途径来满足,它的采购成本要小于设立专门机构养人等维护成本。也就是说,驻京办、驻省办是可以撤销的。
然而,各地的驻京办、驻省办除了沿袭的历史惯性之外,在实践中异化成为一些地方领导赴省进京的“行宫”,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都让驻京办、驻省办来负责,助长了拉关系、走后门的风气,也滋生了官僚主义的依赖。并且,在新时期,驻京办、驻省办还成为宣传推介、招商引资、接待领导、疏导上访的“前沿阵地”,赋予了其新价值。公私利益的掺杂,既使得驻京办、驻省办的裁撤充满阻力,也使得它们成为监督难以顾及的一方特殊领地。
2010年1月国办发文明确要求,县级驻京办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一律撤销,严禁在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而一年后媒体的调查显示,各地驻京办“名亡实存”,计多地方的驻京办摘了牌、撤了机构,但是驻地不变、人员不散,“潜伏”活动中,在当年一轮“跑步进京”中发挥着作用。甚至,一些“名亡实存”的驻京办,长期存在,譬如在2014年初反“四风”中,就有吃喝转入驻京办的报道。毫无疑问,撤销驻省办亦会遭遇到撤销驻京办同样的问题。
撤销驻省办不是简单摘牌子、撤机构,关键是消除驻省办赋予权力依赖的便利。首先,规范对驻省办财产的清算与处置。不少地方的驻省办位于省会的重要路段,历年的投入事实上成为一宗大额的资产,一些甚至成为了酒店,既负责接待又负责经营,“官商一体”很容易成为小集体的“小金库”。撤销驻省办应确立资产处置的统一办法,最优的方式是拍卖,让特殊领地彻底消失。其次,规范地方用钱、用人的权力。即便没有了领地,地方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包租宾馆酒店的形式,派人长驻达到“驻省”服务的目的。
撤销驻省办的根本在于对执行的监督,尤其是各省不能仅限于国办的一纸通知,应根据地方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办法,设置具体的实现途径和日程表,指导实施,尤其要重视事后的监督和跟踪,加强追责和问责,防止“名亡实存”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有生”两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