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记者 王旭)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省农业厅等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成都、德阳、绵阳等8个市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权益的有益探索。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开局,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国家和省级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县(市、区)享有的政策,综合考虑试点所需的政策支持、确权登记进展情况、经济保障、农业基础、市场发育、金融生态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等因素,先期选择以下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
获得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1、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
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2、贷款额度。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4、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申请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
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情况,暂定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试点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金融机构,允许引入1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