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教农民工讨薪维权

2015-12-09 10:09 来源:大河网 分享到:


农民工接过法院帮忙讨回的工资

□首席记者吴倩记者井春冉/文王富晓/图

核心提示:

每到年关,都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5年来,我省法院连续六次开展为农民工讨薪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88626名农民兄弟追回劳动报酬23.77亿元。

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今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全省法院开展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717件,涉及农民工10300人,涉案金额3.14亿元,目前,已审结1387件,执结449件;受理“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5502件;受理“坑农害农”案件21件。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昨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为农民工讨薪维权十起典型案例。

法院建议广大农民工朋友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否则“没有办法证明劳动关系,讨薪维权非常困难”。

1  创新审理模式,农民工可拍摄视频,用微信传至法庭

2014年10月,刘某等15名农民工向济源市人社局投诉,称我省某路桥公司在承建某路段改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济源市人社局调查后对该路桥公司作出限期支付14.4万余元工人工资决定,同时按照规定支付15人赔偿7.2万余元。该路桥公司不服,向济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源市政府审查后维持了该决定。该路桥公司不服,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等15名农民工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济源市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行政处理决定。该路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

济源中院院长王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开创性地使用视频、微信等方式以方便身处外地务工的农民工当事人参与诉讼。庭审后,组织各方进行四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该路桥公司当场支付工资。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审理方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15名农民工分布在北京、天津、内蒙等地务工,为方便诉讼,让农民工推选诉讼代表人,同时让不能到庭的农民工拍摄视频,用微信传至法庭,多种便民之举减少了农民工的诉累,获得称赞。二是全力进行调解,避免了执行程序,让农民工迅速拿到工资。三是本案系涉农民工的行政诉讼案件,体现我国行政和司法对农民工工资的多渠道保护制度。

2 院长带头办案,起到示范作用;各方充分陈述辩论,为调解案件打下基础

2014年6月27日,寇某受李某和任某雇用粉刷房屋,在粉刷过程中被高处掉落方木砸伤。经司法鉴定寇某构成九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5.2万余元,因赔偿款协商无果,寇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任某赔偿寇某损失共计8万余元。李某和任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12月1日,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合议庭认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意见,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一是院长带头办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二是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查明案情,诉讼各方充分陈述辩论,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邀请各界人士旁听案件,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

2014年2月26日,村民孟某在某坑口作业时被石头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孟某的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的亲属保险款30余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12月3日,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合议庭认真组织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在调解阶段,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明法释理,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院长率先垂范指挥在前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

4  因案施策,庭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

李某在打完工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和驾驶小型汽车的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申某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诉至新乡市凤泉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凤泉区法院院长陈超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经征求当事人意见,陈超主持庭前调解,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步步推进调解,促使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某损失4.4万。

●典型意义:

一是院长亲自办理案件,有效推进了案件进程。二是因案施策,在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庭前调解结案,快速化解纠纷。

5  快速立案,快速办理,2天审结32名农民工讨薪案

11月18日下午,数十名农民工来到鹤壁市鹤山区法院立案庭,称被某机械制造厂外派到内蒙古、青海等地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现工程已交工几个月,但工资却未拿到手,请求法院帮助讨薪。该院院长李晓晔了解到该案涉及32名农民工,便迅速安排一名副院长带领民一庭干警到企业了解情况。

11月19日,32名农民工的代理人和企业代理人来到法院。李晓晔主持召开庭前协调会,当场向企业代理人讲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性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方保证在元旦前一次性全部解决这32名农民工

的工资。11月20日,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两天时间。

●典型意义:

一是涉案人数众多,涉及32名农民工,院长率先垂范,庭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二是快速立案、快速办理,通过辨法析理,仅用2天就审结了案件。

6  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案件,及时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今年10月份,15岁的留守少年常某在骑电动车上学时被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宁陵县法院。双方争议的金额不大,宁陵县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审理。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某保险公司协商,认真做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当场就支付了1.3万元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

一是涉及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通过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常某拿到赔偿款不超过10天,快速审结案件,及时维护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7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困难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今年6月,卢氏县的高某在郑州某工地务工,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前期医疗费用通过保险方式予以支付。对于后期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高某与包工头协商未果后诉至中原区法院。因高某经济困难,经郑州市总工会协调,依法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2月3日,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郑州市总工会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邀请了农民工代表旁听庭审。

●典型意义:

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困难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二是通过巡回审判,邀请农民工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既接受群众监督,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8  审理案件的同时进行法制教育,达到普法效果

今年7月份,小雪到鹤壁市淇滨区某饭馆做收银员,一个月后不辞而别,后去该饭店讨要工资,与店老板产生矛盾。小雪与朋友几次去饭店讨要未果后,在网络上宣传饭店拖欠工资的言论。店老板一气之下将小雪打伤住院。小雪报警后,该店老板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小雪的工资也经劳动部门调解解决。因医

疗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小雪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办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一是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快速立案、快速审理程序,加强调解,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医疗费赔偿金。二是这是一件由涉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治安及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中,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不仅是建筑行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另一方面提醒农民工依法讨薪的重要性。

9 法官专程送调解书,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

刘某等11名农民工到山西省修建公路,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拒不支付11名农民工工资6万余元并躲避在外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一审法院依法公告,缺席开庭、公告送达判决书,而包工头却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安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案件主审法官立即和包工头王某联系,告知全省法院坚决维护农名工合法权益和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的决心,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11月20日案件主审法官专程赶赴林州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典型意义:

一是第七次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启动首日法官就立即行动,及时快速办理涉农案件。二是对拖延诉讼,恶意欠薪者进行普法教育。三是承办法官专程到林州给当事人送调解书,体现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

10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促使案件顺利调解

2011年8月,许某等10名农民工跟随王、刘二人到东北从事建筑劳务,工程结束后,王、刘二人共欠农民工工资4.5万元,拒不支付,许某等人开始了3年讨薪路。12月1日,许某等来到台前县法院立案庭咨询讨薪,该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涉及的人员较多,且多为家庭困难的农民,院长当即决定对这起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组成临时合议庭承办此案,并要求随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快立、快审,并指导农民工申请诉讼保全,通过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存款。随后,承办法官耐心为王、刘二人分析利害关系,告知恶意拖欠的严重后果,王、刘二人当场给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款。

●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账户,促使案件顺利调解。二是法官进行普法教育,教育农民工应当相信法律,早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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