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指导

2015-11-26 10:10 来源:东南网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 总经理没签劳动合同,也能找公司索赔吗?企业“家规”违法,被罚员工如何维权?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临近年底,各类劳动者维权的案件明显多了。昨日,厦门中院为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厦门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与焦点,并发布了一批劳动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指导。

据介绍,在厦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比较高,去年败诉率为66.19%,今年的败诉率为61.16%。

法官分析说,用人单位败诉率持续高位运行,说明有的用人单位试图逃避用工责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很不够,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仍很突出。

典型案例1

员工拒签合同,单位被判担责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最终认定企业不能因此免责,仍要赔偿二倍工资。

劳动者谢先生受雇在厦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据公司称,当初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要求谢先生签署,但谢先生以部分条款不当为由,拖着不签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认为不签合同的责任在谢先生,就没有再要求谢先生签合同。

但公司没有想到,谢先生在离职之后,突然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应继续用工,继续用工就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法官点评:员工拒签,企业有责

法官说,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绝,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典型案例2

企业“家规”违法,罚款要还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违法,员工被罚款该咋办?不久前,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位员工状告家政公司,指责企业“家规”违法。

小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旷工一天,扣150元。有一次,小朱因个人原因旷工了10天,为此被企业扣款1500元。被扣款之后,小朱状告公司,要求公司返还罚款。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员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得倒扣工资。所以,公司的扣款行为无效。如果公司因对劳动者罚款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责任,解除合同时也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企业“家规”,违法无效

法官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包括实体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如有的单位规定对劳动者的一些行为进行罚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相应的针对员工的处罚行为也无效。对此,员工有权起诉维权。

典型案例3

老总没签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昨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一起总经理状告老东家的劳动维权案。总经理孙某起诉称,公司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但公司答辩说,孙总自己是总经理,签不签合同归他自己管,因此企业对此无须担责。

经查,孙总是厦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总经理。不过,公司聘请他担任总经理职务,却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孙总离职后状告老东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孙总无权决定是否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可能与自己协商。因此,公司的股东会对未与孙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一把手合同,谁负责签订?

法官说,合同签订不允许也不可能进行双方代理,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不能也不被允许代表用人单位与其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而且,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宜由其直接上一级人员,如总经理或董事长代表用人单位来签订,公司总经理则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则宜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人员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不会导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责任主体缺位。

典型案例4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员工说:“我们是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就要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说:“我们只是劳务关系,你不是我的雇员,不能找我赔钱。”

近日,厦门一家酒店的员工与东家为此闹上法庭。原来,酒店将厨房业务承包给老何,而小陈在老何承包的餐饮部工作。不久前,小陈状告酒店,要求酒店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但酒店认为,小陈算是老何雇佣的人员,与酒店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

近日,厦门中院判决认为,小陈在酒店厨房从事的工作系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小陈佩戴酒店的工作牌,由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酒店的厨房承包只是其内部关系,因此,小陈在酒店工作,接受酒店管理,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判决要求酒店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为小陈办理社保手续。

法官点评:劳动还是劳务,如何区分?

法官说,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存在劳务关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隶属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中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如果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则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官提醒

假借“计件工资”变相克扣工资

厦门中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不少企业假借“计件工资”,有意不约定定额或约定的定额不合理,变相克扣加班工资。

对此,法官提醒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有的单位约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在发放加班工资时,未按照计件单价计算加班费,而是按照计时工资标准计算;有的单位对延长时间的工作量未按加班单价标准计算,从而变相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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