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协力驱散“不能呼吸之痛”

2015-03-12 10:35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我国职业健康特别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差距还很大。对此,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同心协力驱散“不能呼吸之痛”

中工网记者 沈刚 陈晓燕 李丰

“我国职业健康特别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差距还很大。”3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回答提问时如此表示。

连日来,针对尘肺病患者前期预防难、鉴定救护难、医疗保障难等“三道坎”,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同心协力驱散“不能呼吸之痛”。

“要是有人早点管管这样的煤矿就好了”

【镜头】50岁的年纪,70岁的身体——湖南湘潭采煤工刘铁伍如此形容自己的身体。上几级台阶他就得停下来喘几口气,每次呼吸都发出老旧风箱漏气般的“嘶啦”声。

2007年,当刘铁伍进入一家私企煤矿采煤时,他并不清楚这里的工作环境意味着什么。每天,他有6小时要待在一个潮湿闷热的窄小矿洞中,连身子都站不直。矿洞里弥漫着粉尘,严重时能见度不过一米。

5年后,他被确诊患上了尘肺病。2期。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刘铁伍苦笑,与他同时确诊的还有10名工友,加上他是4人1期尘肺,2人2期,5人3期。

“要是有人早点管管这样的煤矿就好了。”他说。

【观察】阻击尘肺病的重点在于“防”——这是一个共识。尘肺病治疗相当困难,一旦患病难于逆转和治愈。要降低尘肺病的发病率,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干预。

【建议】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李世明委员建议,加强对职业病危害源头企业的监督。在煤炭和金属矿山开采、建筑材料生产等行业,开展对严重粉尘危害的专项整治。经治理仍无法降低粉尘浓度的企业,应予以强制性关闭。严肃查处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同时,他建议从国家制度设计层面,建立粉尘危害治理问责制度,对粉尘危害超标、治理和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尘肺病集中爆发的地区,要从严追究所在地政府责任人的监管责任;对大量造成群体尘肺病例的企业,要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

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委员则表示,应加大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力度。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护作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扩大职业健康监护覆盖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质量,努力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同时,代表委员提醒,要深入宣传职业健康监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广大职工的防控能力。

“健康档案对破解职业病纠纷有重大意义”

【镜头】2008年3月,四川梓潼农民工邓华到宁夏一家煤矿从事爆破工作,任职爆破员。

2009年12月,由于身体不适,邓华离岗去医院治疗。2012年,他被诊断患有尘肺病。然而,他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他参办社保。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得先申请劳动关系确认。

仲裁、一审、二审、再审……两年之后,邓华终于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书,确认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我国为保护尘肺病患者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尘肺病患者获得救助的途径依然艰难。很多尘肺病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繁琐,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工职业史资料;尘肺病农民工流动性强,难以举证哪家企业是责任单位。

【建议】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易凤娇代表建议,应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职业病体检、不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企业,应该进行重罚。

“今年全总将着力推动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职工依法自证、举证和维护自身权利,做好最基础、最基本的建档工作。”李世明委员介绍说,我国第一代尘肺病农民工之所以难以享受政策待遇,关键是没有劳动合同、未交工伤保险、没有进行职业病鉴定等“手续”。去年6月,全总在河南召开现场会,大力开展职工健康档案建立工作。从河南、山西等省的情况看,“健康档案对破解具体的职业病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信阳毛尖集团董事长陈世强委员则建议,简化尘肺病患者的权益救济程序。“尘肺病是一种特殊职业病,一旦患者被确诊为尘肺病,就应直接进入责任认定程序,并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获得职业病待遇或者国家救助。”

“要是能纳入新农合,可能情况会好点”

【镜头】“现在的我,只是个累赘。”3期尘肺病患者杜灵如此叹息。

杜灵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患病后,他丧失劳动能力,家里就断了生活来源,而巨额治疗费更使这个家庭不堪重负,几乎倾家荡产。

“要是这病能纳入新农合,可能家里情况会好点。”他说,最担心会因经济状况害得孩子辍学。

【观察】罹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在工矿企业得了病,往往只能回到村庄。而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并未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尘肺病患者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维权则意味着漫长的官司,很多家庭因此致贫、返贫。

【建议】陈世强委员建议,国家应当将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赔偿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新农合,使其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内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并将尘肺病治疗药物纳入报销药品范围。

李世明委员强调,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监督和落实。《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职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责令用人单位偿还。

他同时建议,设立尘肺病救助专项基金,为无法享受尘肺病待遇的“老病号”提供政府救护。资金可以从四方面获得:国务院从经济发达地区工伤保险结余中按比例统筹征收,在国有企业上缴的资本收益中适当划转,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中适当调剂,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予以支持。

“要尽快构建尘肺病患者专项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重责任框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委员说。 (中工网北京3月11日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我要链接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中心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